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楓之谷007倪福德經過中職選秀,卻捨棄兄弟象隊而赴美發展,根據當年修正訂定的中華職棒聯盟規章第16章第93條,有關「違反契約交涉權之球員」條文,處理宗旨大致是保障中職球團的權利,也避免球員有腳踏兩條船的心態,被外界解讀為「倪福德條款」。

條文明載:「球員自返國提出加入聯盟申請日起,原指名球團在3個月內仍保有該球員之契約交涉權;但若在3個月內交涉不成,以交涉截止日為基準,球員必須參加隔年選秀才能回中職。」簡單說,倪福德若回鍋,必須先和象隊談簽約。

象隊則有幾種處理方式:

第1,雙方重續前緣,比照當年的葉丁仁,若非倪仔手傷,只要他能在中職831登錄球員截止前加盟,還可能成為象隊今年即戰力。

第2,若倪仔在9月底前未向中職申請加盟(需經象隊同意放棄),將趕不上2013年底的選秀,最快也只能參與2014年選秀,重回中職會拖很久。

第3,象隊簽下倪福德,再和其他3隊談交易。

(記者黃照敦)
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保障球團權益-中職有-倪-條款-203530745--mlb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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